**部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介绍
1988年3月11日,中国残联首届全国代表大会在京召开,3月13日审议通过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34年来,中国残联共召开7次全国大表大会,从二代会起,历次代表大会均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在总结残疾人事业发展经验基础上,对章程进行了修改。虽历经6次修改,但章程确立的残联性质、宗旨、职能、任务、组织体系等重大问题没有根本性的变化。从34年的实践经验看,残联章程是一个很好的章程,体现了中国特色、残疾人工作特点,在弘扬人道主义思想、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促进“平等、参与、共享”目标实现、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施行的章程,是中国残联七代会部分修改于2018年9月15日通过的。章程共八章、28条。**章总则,主要规定了残联的性质、宗旨和职能。第二章任务,主要规定了残联的主要工作领域和承担的具体工作。第三、四、五章,主要规定了残联组织的基本框架、各组织机构的构成、职权、任务和规定。第六、七、八章规定了经费来源、会徽和附则。
1.残联性质。章程规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全国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具体解释一下: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是名称,简称中国残联。
“联合”:指的是各类残疾人的联合,即统一组织;残疾人及其亲友与健全人的联合,即残健融合。
“国家法律确认”:法律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保障法》“第八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国务院批准”:1987年1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组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7]75号)指出:“国务院同意组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享受总局级待遇,由民政部代管,在国家计划中单列户头,与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业务联系”。
“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指的是残联人员的构成。国际上,残疾人组织一般分为代表型、服务型、混合型三种类型。代表型组织(of型),主要是由残疾人及亲友、残疾人维权人士组成。通过倡导和宣传维护残疾人的权益,争取社会的关注和支持。向议会和政府施加影响,改变涉及残疾人权利和福利的公共政策。服务型组织(for型)一般是由健全人组成的,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教育等各种服务的组织。混合型组织(of and for型),由残疾人和健全人共同参与,为残疾人提供服务。根据中国国情和残联的定位、职能,建立残健融合的组织更加有利于工作的开展,也更有利于发挥残疾人和健全人各自的优势。
“人民团体”,指的是残联组织性质,关于残联组织性质,在建立之初和之后的相当长的时间里,大家都有一个认识不断深化、管理日益规范的过程。邓朴方主席在1988年1月16日召开的中国残联首届全国代表大会筹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国家的现状是人口多,底子薄,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在这个时期国家对残疾人事业的直接投入将是有限的。这就造成了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供求矛盾。为了缓解这个矛盾,一方面要将这个事业纳入国家的大盘子,一方面要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化的工作体系。单靠政府来做,而不动员社会,是远远不能适应残疾人的需要的。这就要求我们调整和重建残疾人组织及其工作体系,使它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以便有效地推进残疾人事业。中国残联要代表各类残疾人的共同利益,为残疾人讲话;要起到把政府、社会和残疾人这三个环节联系起来的纽带作用。要从实际出发,为政府提供咨询和建议,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它不光是议一议,坐而论道,而是要干实事。一方面是依靠政府,一方面是动员社会,推进社会化管理。在新形势下推进残疾人事业需要一个具备多种功能、承担多种任务的联合会。建一个行政机构行不行?单纯的行政机构难以具有多种功能,完成不了这种多样化的任务;建一个民间团体行不行?单纯的民间团体没有必要的手段来完成这个任务。怎么办?从上面几项任务看来,这个组织应该有三种功能:一是代表功能;二是服务功能;三是管理功能,对残疾人事业进行管理。三种功能融为一体,就是一个半官半民的事业团体。所以一代会通过的章程第二条规定:“中国残联是中国政府批准的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的表述一直延续到2008年五代会(沿用20年)。2008年11月召开的五代会根据新形势发展需要和中央机构改革过程中关于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管理的新要求,将残联组织性质定位为人民团体,一直沿用至今。
2.残联宗旨。突出强调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目标的实现。
3.残联职能。中国残联的职能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帮助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目前全国建立健全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残疾人组织网络,专职残疾人工作者10.8万人,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近60万人。国家、省市县乡五级全部建立了残联,社区(村)普遍建立了残疾人协会。各级残联对下一级残联形成了组织上统一、干部上协管、业务上指导的关系。统一的组织关系形成了强大的工作合力,保证了党和政府惠及残疾人的政策措施深入广泛地落实,为残疾人事业迅速发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第二部分:关于专门协会工作
专门协会的发展有一个比较漫长的历程。最早要追溯到1953年成立的中国盲人福利会和1956年成立的中国聋哑人福利会,二者分别是中国盲协、中国聋协的前身,也可以说是残联的前身。1960年5月两会合并,成立了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1966-1977年因“文革”干扰破坏,工作停顿,1978年8月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恢复工作。1988年3月,在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基础上,成立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残联成立之时,按照章程规定,同时成立了中国盲协、中国聋协、中国肢协。1989 年中国残联主席团一届二次会议成立中国智残人精神病残疾人亲友会,1993 年中国残联二代会将其一分为二,分别成立了中国智力残疾人亲友会和中国精神残疾人亲友会。至此,中国残联5个专门协会全部成立。2003 年中国残联四代会将后两个协会更名为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和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在名称里分别加了一个“及”字,以体现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的自身主体地位。
各专门协会成立至今已经过30多年发展,不断摸索符合自身特点的发展模式和发展规律,也积累非常宝贵的经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探索出专门协会社团法人治理模式。2006年中国盲协完成社团法人登记,其余四个协会于2011年11月分别召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012年先后被民政部正式批准为社团法人。至此,中国残联五个专门协会全部注册为社团法人。
据统计,截至2021年底,全国各级残疾人专门协会共有1.5万个(省级协会共158个,占应建协会比例98%;市级协会共1646个,占应建协会比例97%;县级协会共13311个,占应建协会比例91%)。各级专门协会自成立之日起,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在规范自身发展、提升社会形象,积极建言献策、开展调查研究,制定标准规范、规范行业行为,打造品牌项目、提供切实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得到了本类别残疾人的认可。
专门协会是依据中国残联章程和各协会章程规定、按照残疾类别设立、在残联领导下的残疾人社会组织,是残联组织的主体协会,这是由残联《章程》、发展沿革、组织架构以及残联和协会的关系等所决定的。
专门协会履行“代表、服务、维权、监督”职能。代表残疾人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为本类别残疾人提供贴心服务,监督社会各界、残联办事机构对惠残政策、法律法规等的出台和贯彻落实,等等。
(一)各级专门协会要与当地残联换届同步部署同步完成。
各省残联在部署市、县级残联换届时,要首先掌握辖区内协会组建情况,要按照中国残联章程规定,推动县级及以上残联建立5个协会,达到应建尽建。
要注重从残疾人工作一线和自强模范中遴选,注重从残疾人脱贫攻坚中作出突出贡献、带领残疾人实现就业创业以及在平凡岗位作出优异成绩的优秀残疾人中遴选。
各级残联要以换届为契机,深入落实中国残联改革方案中有关协会改革的精神和《中国残联关于加强和改进专门协会工作的意见》,取得明显成效,特别是对协会的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也越来越大。据了解,自中国残联2019年意见印发以来,有20多个省份分别出台了本地有关专门协会的系列规章制度和政策文件;各地经费支持不断加大,10个省协会年均经费总额超过100万元;28个省级残联有专门的办公和活动场所;22个省级残联安排了专职人员负责专门协会工作,待遇补贴逐步落实。
要紧抓换届契机,坚持对协会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原则,着力解决各级协会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突出问题,有效加强协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班子建设、舆情和意识形态引导等工作,强化协会的组织建设、规范建设、能力建设、诚信建设和自身建设,确保协会始终政治立场坚定,发展方向正确,切实发挥协会的主体作用。
第三部分:关于残联干部管理
中央组织部1996年印发《关于残疾人联合会干部管理办法和党组织管理关系的意见》(组通字[1996]2号),明确“地方残联干部的管理,以地方党委为主,上一级残联协助。”据此,自1996年以来,各级残联逐级对下一级残联班子履行协管职责,协管干部职务范围主要是下一级执行理事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
为规范加强干部协管工作,中央办公厅2021年印发《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残联履行好干部协管职责的主要依据。规定是在中组部1991年印发的《关于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1]35号)基础上的重新修订,对于如何履行干部协管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和要求。规定与1991年文件相比,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将双重管理的职务类型分为了“重点协管职务”和“一般协管职务”两种,并对应不同类型的协管职务,在协管职责、人选的考察、干部任免沟通方式等方面都有不同的具体规定和要求。按照规定,残联协管的班子正职和副职都属“一般协管职务”。需要强调的是,规定也对加强主管单位与协管单位的日常联系沟通等提出要求。
一直以来,中央组织部对残联的残疾人干部配备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和支持,先后出台了2002年组通字38号文和2012年组通字45号文。在38号文中明确要求:“选拔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充实地方残疾人联合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抓住地方残联换届的有力时机,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残疾人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在45号文中再次明确强调:“各地要继续全面落实38号文,大力加强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逐步提高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比例,其中省级机关残联在2015年一般要达到15%以上”,同时对于残疾人干部选配等工作都提出了进一步要求。这两个文件是这些年残联积极落实残疾人领导干部配备,加强残疾人干部培养,开展残联换届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主要政策依据。
这次经中央组织部同意印发的《全国地方残联换届工作意见》,也是以上述两个文件作为重要依据,对残疾人干部配备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省级和副省级城市残联领导班子中,至少要配备1名残疾人理事长或专职副理事长,理事会中要有驻会专职盲人、聋人理事和专兼职智力、精神残疾人亲友理事;市级残联领导班子中至少要配备1名残疾人理事长或专职副理事长;省市县级残联机关干部中,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专职干部,其中省级残联机关干部中残疾人专职干部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各级残联要认真落实上述要求,广泛物色选拔优秀残疾人干部,主动推荐,积极配合当地党委组织部,做好残疾人领导干部和残疾人干部选拔配备工作。”
需要强调的是,根据换届意见对残疾人领导干部配备要求,省市两级残联配备的残疾人领导干部必须是专职领导干部,仅配有兼职、挂职残疾人领导干部不视为完成残疾人领导干部配备任务。
第四部分:关于残联换届工作主要任务和
以上供各省在推进换届工作、制定代表大会方案时参考。各省应提早对本省往届相关文件档案进行系统梳理,按照中国残联《章程》规定和《换届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尽早谋划、周密部署。
THE END